栏目主持/李妹妍本期嘉宾/广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 赵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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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党中央明确,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如何准确把握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联系?如何更好地把我国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本期“理响广东·马院院长谈”,羊城晚报专访了广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赵中源教授,深入解读“国家治理现代化”。
羊城晚报: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到2035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如何理解和把握“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联系?
赵中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重大问题。”同时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辅相成。只有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不断强化党治理国家的能力,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更加有效运转。这一系列重要阐释,为我们正确把握和有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立足新时代党治国理政的新任务新特征新要求。它的提出,意味着中国改革从渐进性、局部性、探索性改革,迈入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的新境界。国家治理现代化包含着两个基本义项,即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包含制度体系与治理机制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则强调对治理体系变革的内在呼应,包含制度设计能力、制度执行能力和制度发展能力。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推进国家制度体系与治理机制的系统集成和协同高效的过程与结果,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则是通过不断强化以制度执行力为核心的能力要素,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过程与结果。国家治理能力的水平决定国家治理体系的高度,国家治理体系制约治理能力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具体而言,国家治理体系改革的要义在于战略上的理性布局,即设定基本规则、界定治理过程中的可控范畴、营造民主沟通的环境,为治理实践创造充分的博弈空间,进而在可控博弈范围内对复杂多变的治理客体实现差异化“引导”,为治理能力提升创造条件。治理能力更着重于治理艺术的形成,即从各种技术、机制和策略的博弈中,将系统工具在实践中进行艺术化的高效灵活运用,以实现各种治理主体最大限度的求同存异和包容共生,以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因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同向发力、同频共振。
羊城晚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党的领导”?
赵中源: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我们党遵循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基本原理、立足新时代实现党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设计,创造性地回答了如何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这一重大命题,为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科学社会主义的蓬勃发展作出了重大历史贡献。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既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也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成功实践得出的历史答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强化以执政能力为重点的党的治国理政能力建设,将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逻辑进路,最终体现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构建与实践创新中。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战胜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在理论与实践双重层面推动形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百年奋斗目标”“民族伟大复兴”相辅相成的逻辑进路与发展格局。
推进党的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题中之义,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得以有效推进的决定性要素。提升党的治理能力,在于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取向与方法论要求,不断提升党协同国家治理诸要素关系,以促使党的核心领导、政府宏观主导、市场流动性引导以及日益多样化的社会公众生活之间达成有机协同和同步共振的能力。具体而言,就是切实发挥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实践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并通过完善制度的保障机制和强化制度执行力,不断优化治理方式、规范治理行为,切实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羊城晚报:“现代化”是当今世界国家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如何更好地把我国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赵中源:“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立足国家治理的构成要素及其运行规律,建构治理主体、治理制度、治理策略的有效协同机制与实践规范,并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新发展阶段进一步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根本要求。
一是强化国家治理整体层面的科学运筹。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历史过程,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必须着眼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条件与目标要求,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规律,从三个层面加以推进,即把握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内在联系,坚持一体化推进;注重保持定力和改革创新相统一,坚持定向推进;遵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规律,坚持科学推进。
二是优化国家治理制度层面的有效供给。国家治理水平取决于制度供给能力。一方面,需要从我国既有制度形成的内在逻辑出发,对党的领导制度和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以及法治与德治、民主与集中等制度安排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另一方面,从制度建设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到全面推进、积厚成势,再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作出系统部署,形成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方方面面相互衔接的总体制度框架。
三是促进国家治理技术层面的机制协同。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有机统一,是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治理运行机制的创造性建构,也是实现治理方式与环节的无缝化对接、立体性交织和全方位协同的科学选择。系统治理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和发挥多元治理主体作用的有机统一;依法治理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和协调社会关系;综合治理强调坚持群众路线和综合运用各种合法有效手段提升社会治理成效;源头治理强调通过标本兼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苗头性矛盾和问题。
四是国家治理操作层面的多向引导。提升国家治理效能,需要科学处理好治理末梢问题,让治理成效真正体现在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之中:一是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清单,切实把向上级组织负责和针对基层社会问题主动作为统一起来;二是注重调动基层群众参与治理的主观能动性,推进基层自治制度与实践的有序发展;三是完善微观治理的立法与执法,把明晰法规与维护法律权威统一起来;四是在具体方法运用上,探索建立起相互呼应的激励相容机制、治理制衡机制、政策传导机制、应急救济机制,以此提升微观治理成效。(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责编 | 傅铭途 谭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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