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合同和劳动合同一样吗
主播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一样,从人身依附性上看,主播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主播的直播行为也无法看出系履行主播公司的职务行为,主播公司基于合作关系而衍生的对主播作出的管理规定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规章制度。
这两条法律条文可知,从经济收入来看,主播的直播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的打赏,主播公司并未参与主播的直播行为且无法掌控主播直播收入的多少,仅是依据其与主播、直播平台之间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主播、主播公司双方约定的保底收入也仅是双方合作方式的一种保障和激励措施,并不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网络主播合同有法律效益吗
主播合同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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